【代轉】110年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2021/3/30 上午 12:00:00

 

【代轉】110年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能源用戶使用高效率動力設備並加速汰換老舊設備,以提升產業生產效能及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期帶動國內動力與公用設備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得由能源局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補助產品、補助金額、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2.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3.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

(二)補助產品:於能源局公告補助購買期間內所購置合於下列條件之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且已內含電動機之完整產品:

1.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規範,且登錄備查於能源局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

2.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若屬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應達 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3(簡稱IE3)以上等級,且應依「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相關規定,登錄備查於能源局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

3.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需非貿易法第十一條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內有「MP1」代號者;安裝於補助產品之可變速裝置(變頻器)亦同。

4.屬新品設備。

 

(四)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由能源局視年度預算每年公告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預算經費用罄時,能源局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詳細內容: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110年)

懶人包: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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