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能源查核年報

2014/7/4 上午 12:00:00

摘要

我國能源供應97.68%來自進口能源,自民國80年至100年國內能源總消費年平均成長率為3.78%,其中工業部門能源消費量年平均成長率為3.45%;民國80年與100年工業部門能源消費占比分別為41.11%與38.56%,其占比有下降之趨勢,100年之能源消費仍比前一年成長2.54%。
根據「能源管理法」第9條規定,工業能源大用戶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第11條規定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能源管理員負責規範之業務;第12條規定能源大用戶必須申報能源使用;及第8條規定使用能源設備的效率標準應符合規定。能源大用戶申報戶數由民國82年(電力契約容量超過1,000 kW)之1,679家逐漸成長至100年(電力契約容量超過800 kW)的3,261家,100年工業能源大用戶耗能占國內能源消費與工業能源消費量分別為30.48%與79.04%。因此,若能加強查核或輔導這些耗能較大之能源用戶,提高其能源使用效率,則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來,地球溫暖化與全球氣候變遷的議題已為世人最重視之議題,從聯合國通過「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來規範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並積極進行後京都相關協議之磋商,進一步強化全球節能減碳以便達成2012年之減量目標,因此各國政府莫不積極投入節約能源與效率提升以作為全球節能減碳之優先措施。基於國內能源資源缺乏,新能源與電源開發不易,電力CO2排放係數高,產業結構調整不易之環境下,為配合國家節能減碳總目標之挑戰,國內產業必須更加注重能源使用效率,以期達到節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
欲提升能源節約的成果,必須採取有效的能源管理、節能技術示範推行及相關政策的配合,過去在政府主管機關強力的輔導及推動,目前已漸具成效。能源查核管理與節能技術服務係配合政府能源政策執行能源管理法之規範,以實際能源查核方式,輔導能源大用戶研擬節約能源計畫,訂定節約能源與CO2減量目標,並協助發掘節能機會。
「工業部門能源查核與節能減碳輔導」計畫任務主要為執行「能源管理法」中有關能源用戶建立能源查核制度及研擬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之管理事項,及配合97年「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三之(二)、在「節流」方面,推動各部門的實質節能減碳措施,以協助達到2015年較2005年整體能源密集度下降20%之目標。
2013年工業部門能源查核與節能減碳輔導計畫以輔導能源大用戶實施能源查核制度提昇能源使用效率為目的,執行成效如下:
2013年申報2012年度能源使用數量能源大用戶共3,242家,總耗能為40,255千公秉油當量(含能源部門自用),占國內能源消費量111,536千公秉油當量之36.09%。工業部門大用戶總耗能33,415千公秉油當量(不含能源部門自用,共3,187家),占國內能源消費量29.96%,占工業部門能源消費42,564千公秉油當量之78.51%。
2013年能源大用戶申報之節約電力13.6億度,燃料油9.6萬公秉,燃料煤8.2萬公噸,天然氣2,727萬立方公尺,LPG 52萬公斤,總計節約50萬公秉油當量,節約率1.23%。
2013年本計畫共完成105家能源大用戶實地能源查核,合計發掘節能潛力與節能成效為49,513公秉油當量,CO2抑低量136,635公噸,其中電力節約1億3.08千萬度,熱能節約16,999公秉油當量;完成鍋爐節能診斷及技術輔導100座,節能潛力為5,119.2公秉油當量,CO2抑低量約14,077公噸;完成200家能源大用戶節能成效追蹤,執行節約量26,669公秉油當量,執行率63%;再發掘節能潛力22,339公秉油當量,CO2抑低量約61,432公噸。此外,推動百大能源用戶節能目標管理,25個能源用戶參與,共發掘節能潛力5.1萬公秉油當量,相當於抑低14萬公噸CO2減量。
依「能源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因此,本計畫的執行除可遵循法令外,還可獲得國際社會對國內推動節能與減少CO2的排放量的認同,同時,提升國內業者的能源生產力,達到資源的最大使用效益。因此,推動能源大用戶實施能源查核制度,是有效提高企業能源使用效率的最佳方法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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